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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法律硕士考研刑法学练习题

法律硕士考研刑法学练习题

1、简述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的区别。 答案要点: (1)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如下: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特殊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正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其成立条件如下:1)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 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首先,行为人必须按照客观事实供述;其次,所供述的罪行必须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 (3)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自首的主体身份不同;归案方式不同;供述的犯罪内容不同。 2、试比较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 答案要点: (1)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包括以下情形:    1)防卫行为所保护的利益明显小于防卫行为给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损害,    2)不法侵害行为明显不具有紧迫性,防卫人却采取了急迫的防卫手段。    3)防卫人明显不必要采取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防卫手段即可制止不法侵害,但防卫人却采取了这样的防卫手段。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与“造成重大损害”是并列的,只有两者同时具备,才能认定为超过了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2)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指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紧急避险是两种合法权益间的冲突,因此应当用尽可能小的损害去保全较大的合法权益,即对另一权益的损害控制在最小限度内,不能超过所要保全的合法权益。 (3)两者的区别在于:第一,限度条件所指的权益性质,前者是非法权益,后者是合法权益。第二,正当防卫中,只要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对不法权益可以造成重大损害。因此,其限度可能超过所保护的合法利益大小。紧急避险中,所侵害的合法权益必须小于所保护的权益。 3、简述刑法中的假释制度 答案要点: (1)对象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时间条件:犯罪分子必须已经执行了一定的刑期。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才能适用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3)实质条件:必须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确有悔改表现一般包括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且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等内容.确有悔改表现,说明其人身危险性有所降低,适用假释不至于危害社会。 (4)限制条件: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4、简述犯罪构成的概念及其与犯罪概念联系。 答案要点: (1)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2)犯罪构成与犯罪的概念是现象和本质的关系: ①犯罪构成以犯罪的概念为基础,离开犯罪概念,否认犯罪的实质特征和法律特征,犯罪构成也就无从谈起。 ②犯罪构成将犯罪的概念具体化,为认定犯罪提供了具体的规格和标准。 5、简述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原则的特点及基本适用规则。 答:我国数罪并罚原则的特点:按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我国确立了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中原则,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全面兼采各种数罪并罚原则,包括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并科原则。 二是所采用的各种原则均无普遍适用效力,每一原则仅适用于特定的刑种。即依据刑法的规定,吸收原则只适用于死刑和无期徒刑;限制加重原则只适用于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三种有期自由刑;并科原则只适用于附加刑。 三是限制加重原则居于主导地位,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处于辅助或次要地位。 四是吸收原则和限制加重原则的适用效力互相排斥;并科原则的效力相对独立,不影响其他原则的适用。 6、简述特别累犯的概念及构成条件。 答案要点: (1)特别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犯罪分子。 (2)构成条件: ①前罪与后罪必须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罪。 ②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轻重不受限制。 ③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 7、简述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 答: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有许多相似之处:在意识方面,两者都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结果,并且都预见到这种结果发生的可能;在意志方面,两者都不希望结果的发生。然而,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在罪过内容方面存在着原则性区别: (1)在意识方面,间接故意仅仅认识了与犯罪有关的事实,而对那些确实可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事实和条件没有认识或者不予关心。过于自信的过失不仅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的基本事实都有认识,而且对其他可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事实和条件也有一定程度的认识。因此,当危害结果真正发生时,间接故意认为是预料之中的事,而过于自信的过失则认为是出乎意料之外。 (2)在意志方面,间接故意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除了具有“不希望”的一面之外,同时还存在着“如果发生也不违背自己的意愿”这一面。这种“发生不发生都行”的心理,表现了对危害结果的放任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除了“不希望”还是“不希望”,就是说,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危害结果是持根本否定态度的。 8、简述想象竞合犯的特征及与牵连犯、吸收犯罪的区别。 答:想象竞合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在表面上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由于想象竞合犯只有一行为,从重视行为在确认罪数方面的地位的观点看,以“一行为”而犯数罪,不是实际的数罪,而是观念上的数罪或者想象的数罪,所以想象竞合犯又称观念竞合犯或想象数罪。含有貌似数罪实为一罪的意味。 其特征是:(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2)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 想象竞合犯与牵连犯、吸收犯罪的区别要点是行为数量不同。想象竞合犯是“一行为”,而牵连犯、吸收犯是“数行为”。判断一行为还是数行为的要点看是否“同时触犯”数罪。同时触犯数罪的,大体是一行为;不是同时触犯数罪,而是明显有间隔的,大约是数行为。 9、简述受贿罪与贪污罪的区别。 答:受贿罪与贪污罪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牟利犯罪,都具有渎职性与贪利性的双重特色。其主要区别是: (1)犯罪主体的范围有所不同。受贿罪仅限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还包括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2)犯罪目的的内容不同。贪污罪在主观上以非法占有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为目的;受贿罪在主观上则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他人或者其他单位的公私财物为目的。 (3)行为对象不同。贪污罪的行为对象是公共财物;受贿罪的对象既包括公共财物,也包括公民私有的财物。 (4)行为方式不同。贪污罪使用侵吞、窃取、骗取等方法,非法占有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受贿罪则是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10、简述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答:两者的犯罪主体都属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都是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的客体和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 (1)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诈骗罪的犯罪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是单一客体。 (2)在犯罪客观方面,敲诈勒索罪以威胁、要挟的方法,造成被害人心理上的恐惧从而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诈骗罪则是用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欺诈手段,使被害人信以为真,从而仿佛是“自愿地交出财物”。 11、简述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条件。 答案要点: (1)《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抢夺、诈骗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该规定即系对转化的抢劫罪的规定。 (2)构成条件:①必须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②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③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当场”,包括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现场。和刚一离开犯罪现场就被人及时发觉而追捕的途中;④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即实施了足以防害人身健康或生命安全的行为,或者以实施这些行为相威胁。 12、简述缓刑的概念、种类和使用条件。 答案要点: (1)缓刑是指民法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2)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3)战时缓刑的适用条件:时间必须是在战时;对象只能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军人:根据是在战争条件下宣告缓刑没有现实危险。 13、论述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答案要点: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犯罪对象是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 (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犯罪对象一般不能决定。同一对象表现不同客体。 (2)犯罪客体是犯罪的特殊要件,犯罪对象则是选择要件。(拐卖妇女、儿童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虐待罪)。 (3)犯罪客体必然因犯罪行为而受到侵犯,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如盗窃行为、拐卖妇女行为等。 (4)犯罪客体是对犯罪进行分类的根据,犯罪对象对犯罪分类则没有影响。 (5)犯罪客体是犯罪的内在本质,犯罪对象体现了犯罪的外在特征。 14、简述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恐怖组织的区别。 答案要点:恐怖组织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区别: (1)恐怖组织往往出于政治方面的目的,参加者一般具有共同的政治信仰;黑社会组织的目的在于攫取非法的经济利益,对局部地区形成非法控制。 (2)恐怖组织以恐怖活动作为犯罪的唯一手段,黑社会组织将暴力行为作为其进行犯罪行为的后盾。 (3)恐怖组织可能不从政府中寻求保护伞,但黑社会性质组织则往往以贿赂手段拉拢、腐蚀政府官员,建立自己保护体系。 15、简述不作为义务及其来源。 答案要点: (1)不作为是危害行为的一种基本形式,指刑法要求行为人必须履行实施某种特定积极行为的义务,行为人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该义务的行为。 (2)不作为的特定义务指在一定的社会关系内,基于一定的事实与条件产生的要求行为人为一定积极行为的具体法律义务。 包括:1)来源于法律上的明确规定,即行为人所违反的义务是法律所明确规定的。2)职务上、业务上所要求的义务。 3)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指由于行为人先前实施的某一行为,使刑法所保护的法律利益处于危险状态,行为人此时就负有救护法益、防止危险发生的义务。 16、简述我国刑法对死刑的限制。 答案要点: (1)适用条件的限制: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2)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3)适用程度的限制:死刑的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4)执行制度的限制: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17、简述连续犯的概念和特征。 答案要点: (1)所谓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2)连续犯的构成特征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①连续犯必须基于连续意图支配下的数个同一犯罪故意。 ②连续犯必须实施数个足以单独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 ③连续犯所构成的数个犯罪之间必须具有连续性。 ④连续犯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 18、简述犯罪集团的概念及其特点。 答案要点: (1)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2)犯罪集团有以下几个特点: ①犯罪主体必须是三人以上。 ②犯罪组织成立的目的在于实施犯罪。 ③犯罪人所共同建立的组织具有相当的稳定性。 ④犯罪分子之间相互纠合体现出一定的组织性。 19、简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 答案要点:两者的主要区别是: (1)直接目的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直接目的是获取非法利益,不是占有所吸收的存款;而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集资款为直接目的。 (2)行为手段不同:集资诈骗罪采取欺诈的手段,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以诈骗为手段。 (3)侵犯客体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金融的管理秩序,而集资诈骗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出资人的财产所有权和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管理秩序。 20、简述量刑情节的概念和特征。 答案要点: (1)量刑,又称刑罚裁量,是指人民法院依据刑事法律,在认定行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确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的刑罚,并决定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司法活动, (2)量刑具有以下特征: ①量刑的主体是人民法院。 ②量刑的内容是对犯罪人确定刑罚。 ③量刑的性质是一种刑事司法活动。 21、简述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适用情形及期限 答:根据《刑法》第56、57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适用有三种情况: (1)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3)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根据《刑法》第55条、第57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有以下四种情况: (1)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主刑是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 (3)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相应地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22、简述洗钱罪与窝藏、包庇罪,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区别。 答:洗钱罪中犯罪分子的洗钱目的是防护犯罪的收益不被没收,可以自由使用“清洗”过的犯罪收益,这样,使犯罪收益者不被法律制裁,既包庇了走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犯罪分子,也窝藏转移了上述犯罪的“赃钱”,但因法律特别规定为这种行为属洗钱罪,不再定一般的窝藏、包庇罪和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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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对“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的,都要承担刑事责任”进行辨析。

答案要点:

(1)这个说法不完全正确。

(2)正当防卫行为只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才承担刑事责任。

(3)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试辨析“所有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答案要点:此说法不正确。

(1)《刑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根据该规定,主犯包括以下几类人员:

   1)组织犯。即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在犯罪集团中起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2)集团中的骨干分子,他们虽然不是组织犯,但在组织犯的领导下,特别卖力地实施犯罪行为,是组织犯的得力助手,具体的犯罪活动往往是他们指挥进行的。

   3)一般共同犯罪中主要的实行犯,其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起到了关键作用。

(2)根据《刑法》第97条的规定,首要分子分为两类:一是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二是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但犯罪集团中的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因为在犯罪集团中,除了首要分子是主犯以外,其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是主犯,但不是首要分子。

此外,在聚众犯罪中,根据聚众犯罪是否构成共同犯罪情况的不同,首要分子是否构成主犯也是不确定的。

3、试从刑罚的目的角度,对于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合理性进行辨析。

答案要点:

(1)从刑罚目的角度,对此情节的犯罪分子不适用刑罚更易实现预防犯罪,这里主要指特殊预防的目的的。

(2)从刑罚预防犯罪的效益性应与刑法的惩罚性协调一致的角度,对此情节的犯罪分子不适用刑罚,既可以节俭刑罚成本,又可以达到预防犯罪之目的。

4、试从刑法的性质和目的角度,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的合理性进行辨析。

答案要点:

(1)行为人主观方面的严重恶性要求对累犯从重处罚。

(2)行为人严重的人身危险性要求对累犯从重处罚。

(3)特殊预防的刑罚目的要求对累犯从重处罚。

5、请对“在共同犯罪中,部分共同犯罪人退出或放弃犯罪的,成立犯罪中止”进行辨析。

答案要点:

(1)这种说法不完全正确。

(2)在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退出或者放弃犯罪的,可以成立中止,但除必须具备犯罪中止的一般要件外,还必须具备“有效性”,即有效地阻止共同犯罪结果发生或有效地消除自己先前参与行为对共同犯罪的作用。

(3)部分共同犯罪人自动放弃犯罪且具备有效性的,单独成立犯罪中止,但是其中止的效力不及于其他共同犯罪人。

(4)如果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中止自己的行为,但其他共犯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时,不能单独成立犯罪中止,而应成立犯罪既遂。也就是说共同犯罪人要成立犯罪中止,不仅要中止自己的行为,还要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实施犯罪或有效阻止犯罪结果发生。因为共同犯罪实行的是“一部行为,全部责任”的原则,如果仅仅中止自己的行为,仍然要对整个犯罪承担责任,但其中止自己的行为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5)因此,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退出或者放弃犯罪的,如果具备有效性则成立犯罪中止,但仅及于中止者本人;如果缺乏有效性则不能单独成立犯罪中止,而应成立犯罪既遂。

6、请对“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的合理性进行辨析。

答案要点:

(1)在醉酒的情况下,行为人在客观上的确由于酒精中毒而使辨认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甚至丧失,但醉酒状态是在行为人意志自由的情况下导致的,而非外力所为,因而让其承担刑事责任是符合逻辑的。

(2)如果免除或从轻、减轻醉酒人的刑事责任,则容易给犯罪分子一个十分方便的逃避刑事责任的借口。

(3)无论从逻辑上还是从实践来看,这一法律规定都具有明显的合理性。

7、请对“又聋又哑的或盲人不属于无责任能力人。他们虽免除处罚。”的合理性进行辨析。

答案要点:

(1)这一法律规定是合理的。

(2)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不属于无责任能力人。他们虽然有严重的生理缺陷,但并没有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所以不能免除应负的刑事责任。

(3)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由于他们的生理缺陷,使他们接受社会教育的条件和对是非的辨别力都要受到限制,因而规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8、请对“犯罪对象即是犯罪客体”进行辨析。

答案要点:

(1)这个说法不正确。

(2)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对象是危害社会行为所直接作用的物或者人.两个概念是有显著区别的。

(3)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能够决定犯罪的性质,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具有这种法律属性。

(4)任何犯罪都要使一定的犯罪客体受到侵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9、怀孕的妇女犯罪,不适用死刑

答案要点:

(1)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

(2)我国刑法对死刑适用的对象有严格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3)所谓“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被告人是怀孕的妇女,也包括审判前被羁押时已是怀孕的妇女。对于怀孕的妇女,无论是在羁押期间还是在受审期间,都不应当为了要判处死刑而给她进行人工流产;已经人工流产的,仍应当视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能适用死刑。

(4)但是,如果行为人在怀孕期间实施了犯罪行为,一时并未被人发觉,待胎儿出生或者流产之后,才受到羁押审判的,不应当属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如果其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可以对其适用死刑,也包括可以适用死缓。

10、试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角度,对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免除处罚的合理性进行辨析。

答案要点:

(1)预备犯对客体的侵害是一种危险,而非实害,客观上只有造成危害结果的一种可能性。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主观上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故意,而非实行故意,恶性较轻。

(2)对预备犯免除处罚,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既遂犯的罪行的危害性显然较预备犯严重许多,对预备犯可以免除处罚正体现了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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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刘某在城外树林里游逛,遇女青年林某骑车从树林穿过,遂生歹意。他潜伏窥探后发现,林某每日清晨和傍晚都要骑车路过此地。某日傍晚,刘携带刺刀一把,躲在路旁大树后面,等候林下班回家,伺机强奸。当林骑车进树林时,刘突然窜出,拦住去路,林与其搏斗,将刘踢翻在地后迅速逃跑,刘穷追不舍,林某跑出不远,看见一户人家亮着灯,欲进去暂时躲避,但屋门推不开,便破窗而人。刘见林逃进屋内,便返身逃跑。但是,林在破窗进屋时,不仅损坏了窗户,而且一脚踩在床上睡觉的小孩(8岁)的左腿上,造成粉碎性骨折。

请问:林某对踩伤小孩的行为应否负刑事责任?为什么?

答案要点:

林某对踩伤小孩的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原因如下:林某在遇到不法侵害时,本可以实行正当防卫行为,在其力量悬殊的情况下,没有足够的防卫能力,也可以采取紧急避险的方法。但是,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即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保护的权益,而不能等于或大于所保护的权益。本案中林某的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却大于或等于其所要保护的利益,即为自己免遭伤害而将幼童踩伤,因此属于避险过当。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李某是某村村长,1996年秋,将已初中毕业在家务农的女青年乔某安排到本村小学做代课教师。李某多次到学校找乔某,在威逼利诱之下,乔某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其后,李某又多次纠缠乔某,二人保持不正当关系达两年之久。乔某慑于李某的淫威,又怕丢面子,给家人抹黑,一直将此事隐瞒。1999年春,乔某辞职,回家务农。乔某回家后,李某又不断去乔某家,乔某忍无可忍将此事告诉家人。1999年6月5日,李某又来乔某家,欲与乔某发生性关系,乔某坚决不肯,李某欲强奸乔某,二人厮打起来。住在西间的乔父听见有声音,来到现场,见李某欲强暴其女,便手持木棍,来到李某背后将李某打昏在地,用绳子将李某捆住后,到派出所报案。乔某想到这几年受到的侮辱,越发痛恨李某,顺手拿起床边的剪刀向李某的阴部、腹部连扎数下,致李某重伤。

试分析:

(1)乔某父亲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为什么?

(2)乔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

答案要点:

(1)乔某父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所谓正当防卫,就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本案中,乔某父亲见李某欲强奸其女儿,为使女儿免受侵害,而将李某打昏,并将其捆住。其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并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不属于防卫过当。因此,乔某父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2)乔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如下:在李某被打昏并被捆住以后,已经失去反抗能力,也即失去侵害能力,此时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乔某的行为属于事后防卫,其主观上出于故意,客观上造成李某重伤的结果,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客观要件,构成故意伤害罪。

3、甲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0年5月刑满释放。2005年3月17日晚上,甲潜入乙的家中,被发现后携所窃挎包一个(内有数码相机一部,物品价值人民币1500元)逃跑,乙紧追不舍,无奈之下甲将挎包扔到路边,乙见状将包捡回。甲见路边有一辆未熄火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500元),车主丙正站在车旁吸烟,趁丙不备便骑上摩托车继续逃跑。同年3月18日丙在街上发现自己的摩托车和甲,欲将甲扭送到公安局,甲一拳将丙打伤,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阅读分析上述案例后,请回答以下问题:

(1)甲2005年3月17日的行为构成何罪?简单说明理由。

(2)甲3月18日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为什么?(3)甲的行为有哪些法定的量刑情节?该如何处罚?

答案要点:

(1)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抢夺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窃取的行为。甲潜入乙家中,秘密窃取乙的1500元的财物,达到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甲趁车主丙不备骑走其摩托车,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

(2)甲3月18日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而是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只有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才转化为抢劫罪。丙是在摩托车被抢后次日才发现自己的摩托车和甲的,甲是在丙欲扭送其去公安局的过程中将丙打成轻伤的,其行为不符合上述“当场性”的要求,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甲将丙打成轻伤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3)甲的行为构成累犯。甲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于2000年5月刑满释放,又于2005年3月再次实施上述犯罪行为,系刑罚执行完毕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甲在逃跑途中将所窃挎包扔掉,并由乙捡回,其盗窃行为系未遂,对其所犯盗窃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抢夺罪和故意伤害罪,应当从重处罚。

4、郭某经常虐待妻子。一日,其妻因不堪郭某的毒打,在郭某走后服毒自杀。邻居赵某发现郭某的妻子在床上挣扎,便把郭某找回来,要他赶快将妻子送医院抢救。郭某既不抢救,也不让邻居抢救,还恶狠狠地说;“我就要看着她死。”最后,邻居们强行将郭某的妻子送往医院,但由于时间拖延太久,经抢救无效死亡。

试分析:

(1)郭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2)如果郭某出走外地,无法联系.而邻居赵某发现后,害怕惹事上身,并未将郭某妻子送医院抢救.郭某妻子若死亡,该邻居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为什么?

答案要点:

(1)郭某构成犯罪,属于不作为性质的故意杀人罪。

本案的关键在于确定郭某是否具有救助妻子的义务。根据我国的民事法律规定,夫妻之间具有相互扶养的法律义务,这一内容也包括了在遇到危险之际,夫妻之间应当尽力相互救助的内容。本案中,行为人郭某是被害人的丈夫,在妻子服毒后,明知险情发生,能够救助妻子,不仅不予救助,而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最终,甲未及时尽夫妻之间的救助义务,导致妻子死亡。符合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应当定性为故意杀人罪。

(2)若邻居赵某发现郭某妻子服毒之事,因怯于惹事,未尽救助,导致郭妻死亡,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按照我国法律规定,邻居的救助义务在法律上并未有明确的根据,也不属于先行行为引起的危险,因此,其行为在道德上虽可谴责,但并不能认定其为犯罪行为。

5、赵某基于抢劫的意图携带凶器于某晚十时许按事先看好的路线从阳台进入民营企业家关某家中,入室后发现关某不在家而其妻正在沐浴,于是使用不惊动关妻的方法打开关家卧室里的柜子,取出1000元现金和价值3000元的首饰后逃离。几天后,赵某销赃时被抓获。在对赵某如何定罪的讨论中,司法人员之间产生两种不同意见:一些人认为,应以抢劫罪中的入户抢劫(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其法定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预备犯追究赵某的刑事责任,另一些人则主张对赵某应按盗窃罪(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其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论处。

请回答为什么会产生两种不同意见、两种不同意见各自的理由及你认为对赵某应如何定罪。

答案要点:

(1)产生两种不同意见的原因在于行为人的行为在性质上发生了变化,在客观上既有抢劫罪的预备行为,又有盗窃罪的既遂行为,而盗窃罪与抢劫罪在法定刑上的巨大差距也是造成争论的部分原因。

(2)认为应定抢劫罪的预备犯的理由在于:根据刑法规定,犯罪预备是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在本案中,行为人原来具有抢劫的意图,客观上有事先看好路线的准备行为,并且准备以凶器作为实施抢劫行为的手段,完全符合抢劫罪预备犯的构成要件。

(3)认为应定盗窃罪既遂的理由在于: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行为的本质特征在秘密性。本案中,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采用不惊动关妻的方法实施了窃取他人财产的行为,行为具有秘密性,并且发生了犯罪结果。从这两方面看,行为人的行为应定盗窃罪既遂。

(4)赵某的行为应定盗窃罪既遂。理由:赵某的行为属于吸收犯的一种形式,其中抢劫罪属于犯罪预备形态,而盗窃罪属于犯罪既遂形态。犯罪既遂属于重度行为,犯罪预备属于轻度行为,根据吸收犯重度行为吸收轻度行为的原理,抢劫罪预备被盗窃罪既遂所吸收,最终应定盗窃罪既遂。

6、张某经常吸食海洛因,一日,张某在一酒家吃饭的时候,碰见了老友王某和李某,张某告诉他们自己吸食海洛因的花费很大,最近很窘迫。两人听后,对张某说。“我们附近有一家麻将馆,那里的老板也吸毒,他最近正好住院,我们去那里偷,这样海洛因也有了,钱也有了。“张某听后表示同意。当日深夜,三人潜入该麻将馆,盗走大约30克海洛因以及一些贵重首饰。盗窃后,张某对王某和李某说:“这么多的海洛因,我一时还用不了,不如把它卖了,首饰也可以拿来换钱.钱咱们均分”。两人表示同意.一周后,张某卖出部分毒品得款4000余元,卖首饰得款1万余元.

请分析:

(1)对张某、王某,李某的行为触犯何种罪名?说明理由。

(2)对张某、王某,李某的行为应该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答案要点:

(1)在本案件中,张某等人盗窃的对象分为两个部分:首饰和毒品。对于盗窃一般财物,在盗窃后贩卖的,属于事后不可罚之行为,因此,只构成盗窃罪。对于某些特殊物品,在盗窃后销售、持有或者贩卖,则又另行构成他罪。毒品属于刑法中规定的特殊物品。因此,张某等人盗窃贵重首饰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而盗窃和贩卖毒品的行为分别构成盗窃罪、贩卖毒品罪。

(2)张某等人盗窃贵重首饰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共犯。三人均为主犯。

张某等人出卖毒品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张某为主犯,其余两人为从犯。

对三人盗窃罪行贩卖毒品罪应当数罪并罚。

7、2000年5月8日中午12点左右,工人李某窜至本厂财务室,盗走8万元人民币放回自己家中,当天下午,公安机关即进厂调查此案。李某很害怕,第二天中午乘人不备,悄悄将8万元钱放回财务室。几天后,李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请分析:

(1)李某是否构成犯罪中止?

(2)对李某应如何处置?

答案要点:

(1)当李某将8万元钱盗出财务室时,其行为已完全符合盗窃罪的全部构成要件。至于后来将8万元钱又能放回财务室,实际是犯罪完成后的悔罪表现。因此,不能认为李某构成盗窃罪的中止,而是盗窃既遂。

(2)本案中,李某具有自首的法定量刑情节;而其将8万元钱放回财务室可作为一个酌定量刑情节。因而,可对李某以盗窃罪从轻处罚。

8、被告人王某到邻居张某家串门,见只有其女(22岁)在家,心生歹意,将张女奸淫。张女被奸后,感到无脸见人,几欲跳楼自杀,王某好言相劝,发誓永远对张女好。事后,王某又暗中与之往来,多次发生性关系,致张女怀孕,被张女的家长发觉,在家长的压力下,张女到公安局告发。

试分析: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为什么?

答案要点:王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因为王某与张女的第一次性行为虽然违背张女的意志,但当时张女未告发,事后两人又多次发生性关系,已发展为通奸。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这种情况下对王某不宜再以强奸罪论处。

9、韩某与张某有隙,欲教训张某一下。一日,趁张某走路之际,在其背后用铁锹柄猛击其背,不料铁锹头脱落飞出,铲死了旁边的袁某(韩某知道自己的铁锹不是装得很牢,但一般也不会掉)张某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试分析:

(1)韩某所犯罪数。

(2)对韩某该如何处断?

答案要点:

(1)本案中韩某基于伤害张某的一个犯罪意图,实施了一个打击行为,其伤害张某的行为出于故意,而铲死袁某的行为出于过失,触犯了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两个罪名,符合想象竞合犯的构成特征,属于实质的一罪。

(2)按照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对韩某应按较重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处断。

10、甲找到在某国有公司任会计的朋友乙,提出向该公司借款10万元用于购买毒品并出售,并许诺出售毒品获利后给乙好处费。在利益的诱惑下,乙应甲的要求擅自从自己管理的公司款中提取10万元借给甲。甲拿到10万元后,亲自从外地购得毒品,然后在本地出售。出售一部分后,甲分给乙赃款3万元。后甲在出售毒品的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甲如实交待了自己出售毒品的行为,但未能如实说明购买毒品的10万元资金的来源。乙得知甲被抓后,担心自己受到处罚,便携带20万元公款潜逃至外地。后乙在家属的带领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行为。

请分析:

(1)甲、乙的上述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如果是共同犯罪,构成何罪?

(2)乙携带20万元公款潜逃的行为如何定性?

(3)乙的行为有何法定量刑情节?

(4)对甲、乙的上述行为该如何处理?

答案要点:

(1)甲、乙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分别构成挪用公款罪和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挪用公款给个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公款的,应当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本案中,乙是在甲提议、策划和利诱下才擅自动用公款的,甲、乙二人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甲与乙之间事先存在犯意的联络,即乙明知甲借款用于贩卖毒品,从事违法活动,而擅自挪用公款10万元给甲,其为甲贩卖毒品的行为提供了帮助,并且事后乙获得赃款3万元,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所以,甲、乙二人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2)乙携带公款潜逃,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3)乙携带公款潜逃后,在家属的带领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罪行,应以自首论,对其所犯罪行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4)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甲的行为应以挪用公款罪和贩卖毒品罪实行数罪并罚;对乙所犯的挪用公款罪、贩卖毒品罪和贪污罪可以从轻或减刑处罚,在此基础上对该三罪实行数罪并罚。

11、刘某承包了某段高速公路的绿化工程,已按照合同完成工程任务:并验收合格.刘某怕该段高速公路指挥部不按时结算,就给指挥部上级领导张某打电话,让张某下面打招呼,及时给付工程款.在张某给指挥部负责人打过招呼后,指挥部给刘某付了款。刘某领到款后,10万元现金送给了张某。

试分析张某的行为性质,并说明理由。

答案要点:

(1)构成受贿罪。

(2)“为他人谋取的利益”,一般指为请托人谋取非法利益,但也包括为请托人谋取其应当获得的正当利益。

12、李某(医疗急救中心救护车驾驶员)在值夜班时擅离岗位跑回家睡觉,造成当晚两名原本可以救治的危重病人因救护车延误到达而死亡。事后查明,李某的行为严重违反医疗急救中心有关规章制度。

试分析李某的行为性质,说明理由。

答案要点:

(1)李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2)理由:①行为人严重违反急救中心有关制度,造成两名患者死亡的严重后果,李某的行为与病人死亡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②李某主观有过失,是疏忽大意过失。

13、酒店房客甲疑同屋旅客乙为富商,遂假意逢迎,伺机将乙灌醉,从乙身上翻出空白支票一张。甲凭此与一家公司签订一笔价值数十万元的合同.该公司经查得知,支票因原单位更换印鉴,现已失效,故未发货。

请分析:

(1)根据刑法理论,甲的行为触犯何种罪名?说明理由。

(2)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要点:

(1)甲分别构成抢劫罪、票据诈骗罪。

①在本案中,甲在主观上虽然并不确定乙的富商身份,但仍然具有明确的非法占有乙的财物的直接故意。在客观上,甲采取了将乙灌醉的手段,使乙不知反抗,丧失了对个人财产的有效保护,甲从而获取了空白支票这一有价证券。所以,甲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特征,属于采取其他方法的抢劫行为。

②本案中,甲使用盗窃的空白支票与公司签订合同的行为,主观上能够体现出占有对方财产(合同相对方的货物)的故意;客观上,甲掩盖事实真相,冒充支票的合法持有者,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是非法使用票据的行为。因此,甲的该行为符合票据诈骗罪的特征。

(2)甲的前后行为并没有牵连关系,对两罪应当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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